通過對30個不同特點的園區進行現場調研和進一步的資料收集,總結出部分園區在整體規劃、功能定位、工藝路線、建設標準、管理機制和公眾參與等方面存在一些問題。
1、整體規劃不足,導致新項目引進及功能分區受限
(1)園區整體規劃缺失或不足。部分園區是依托原有的生活垃圾填埋場或者生活垃圾焚燒廠等項目,逐漸增加其他類別固體廢物處理處置功能而集群化發展起來,在建設早期缺少園區的整體規劃,容易導致各類項目的無序發展,進而導致園區廢水處理、灰渣處理等配套設施不足等一系列問題。
(2)早期項目選址對園區新項目引進構成限制。由于部分園區早期單一項目尚不會對周邊環境造成較大影響,但后續集群化發展后新入園項目會對選址構成不利因素。例如一些園區的生活垃圾焚燒項目按 300 m 設置了環境防護距離,而后續危險廢物、污泥以及餐廚垃圾處理處置項目的引進可能導致園區環境防護距離的調整。
(3)早期項目布局導致園區功能分區受限。由于部分園區圍繞早期單一項目進行建設,園區的功能分區往往不能達到最優化,固體廢物焚燒設施等核心區周邊無法設置足夠的防護區和緩沖區。
2、功能定位不清,在預留容量和協同處置等方面存在不足
(1)園區在專業型和復合型方面定位不清。園區的定位以及擬設置的固體廢物處置設施類別應該根據區域固體廢物現狀和未來的產生量及處理處置能力缺口來確定。然而,部分園區的處理處置功能未能從所在行政區域整體統籌考慮,從區域層面看存在部分功能不足(如危險廢物處理處置設施)的問題。
(2)園區固體廢物處理處置設施預留容量存在不足。生活垃圾、市政污泥和醫療廢物等處理處置設施未能預見人口快速增長的情況,工業危險廢物處理處置設施未能預見工業和經濟高速發展,建筑廢棄物和棄土處理處置設施未能預見城市建設的發展。
(3)協同應急處置能力不足。根據有關規定,生活垃圾焚燒設施、危險廢物焚燒設施在滿足一定條件下可以協同處置部分其他類型的廢物,但是部分園區未能預留相關協同處置功能。
3、工藝路線不合理,減量化預處理和綜合利用不足,最終填埋率及委外處置率高
(1)未對園區整體物質流動進行物料平衡及減量化預處理設計。部分早期園區設計了固體廢物填埋功能,但對餐廚垃圾、污泥、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入場未作合理控制,對含水率的控制要求也不嚴格,導致最終填埋量過大,庫容消耗過快。
(2)對可以綜合利用的部分固體廢物采用了非資源化利用工藝。對可以綜合利用的部分固體廢物如餐廚垃圾、市政污泥、垃圾焚燒爐渣采用了填埋處置或其他非資源化工藝,未能形成資源化產品而實現固體廢物減量。
(3)未實現固體廢物園區內梯級處理處置。部分園區未設置配套的各類固體廢物焚燒產生的爐渣和飛灰處理處置設施、餐廚垃圾厭氧消化廢沼渣處理處置設施、廢水處理產生的廢結晶鹽綜合利用設施,導致大量次生固體廢物需要園區外委托處置。
4、建設標準偏低,部分污染分散治理導致潛在環境風險
(1)園區項目投資不足導致建設標準偏低。垃圾焚燒業內普遍認為,現代化垃圾焚燒廠每噸/日處理能力的建設投資至少應達到50萬元以上才能保證高標準建設,而部分早期園區項目的投資未能達到該高標準。
(2)園區未對各類項目設定相對統一的污染治理高標準。由于不同固體廢物處理處置設施的污染特征差別較大,部分園區未對各類項目污染排放設定相對統一的標準,例如各類固體廢物焚燒處置設施的煙氣二啊惡英排放標準、惡臭污染排放標準、滲濾液等廢水排放標準存在較大差異,導致項目建設水平參差不齊。
(3)配套設施不完善導致部分污染無法統一集中治理。部分園區的滲濾液等廢水和各類固體廢物處理過程中產生的灰渣未能集中治理,導致治理標準不統一,排放去向不統一,存在潛在的環境風險。
5、管理機構缺失,全過程信息化管理水平不足,未形成園區整體環境管理體系
(1)園區未設置統一的管理機構。部分園區各個項目獨立存在,獨立運營和管理,沒有一個統一的管理機構進行日常巡查和監管。
(2)部分園區未形成信息化的管理平臺。對于園區內的項目建設、基地運營、物質流向進行全過程信息化管控。
(3)未形成整體的環境管理體系。沒有統一的環境跟蹤監測制度和污染溯源管理,沒有整體的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
6、信息不透明,公眾參與程度不足,“鄰避效應”突出
(1)園區信息不夠透明。除了垃圾焚燒企業基本實現“裝、豎、聯”的信息透明化手段外,其他項目及園區整體信息公開不夠透明。
(2)園區對外整體缺乏公眾認同感。部分園區項目技術水平先進,但在外觀設計以及對外宣傳教育等方面不夠重視,缺少整體設計。
(3)社區公眾參與程度不足。部分園區社區公眾參與程度不足,對于公眾投訴不夠重視,導致“鄰避效應”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