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經省政府同意,省自然資源廳正式印發《支持鄉村振興產業用地若干措施》(以下簡稱《若干措施》)。《若干措施》聚焦鄉村振興產業用地,在嚴格落實國家有關要求的前提下,回應熱點問題,關注核心需求,旨在提升自然資源要素服務保障鄉村振興能力,提高基層用地管理水平,更好服務我省經濟社會發展。
一、主要內容
《若干措施》分6部分,共17條措施。主要明確適用范圍、規劃引領、支持方式、要素支撐、用地審批、部門協同等方面內容。
一是明確鄉村振興產業用地適用范圍。《若干措施》明確適用于現代種養業,農產品加工業,農產品流通業,鄉村制造、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和手工藝品業,鄉村休閑旅游業,鄉村新型服務業,鄉村新產業新業態等鄉村產業用地。同時,對地方關注的設施農業用地范圍進行細化,規范設施農業用地中生產設施、輔助設施、配套設施用地的含義和標準。
二是優化國土空間規劃管控。明確在“通則式”村莊規劃管理規定中,可采取重點地塊圖則方式設置項目用地控制指標,為鄉村規劃建設管理提供依據。明確建立村莊建設用地預留規模使用機制,保障鄉村振興產業項目用地空間需求,增強規劃實施的可操作性。根據項目規模和類型,引導企業在產業園、城鎮開發邊界和村莊建設邊界內合理選址。依托本地農業資源布局的初級加工產業用地,可納入零星城鎮建設用地管理,促進土地節約集約高效利用。
三是支持鄉村振興產業項目多種方式用地。根據鄉村振興產業用地具體項目類型,通過使用集體建設用地、設施農業用地、新增建設用地等方式保障用地。鼓勵鄉村振興產業項目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優先使用集體存量建設用地,運用全域土地綜合整治等政策盤活縣域鄉村閑置集體建設用地、閑置宅基地、村莊空閑地。鼓勵對依法登記的宅基地等農村建設用地進行復合利用。農業生產中直接用于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的設施用地,可按規定程序經備案后作為設施農業用地使用。鄉村振興產業項目在確需依托鄉村特色資源,且難以利用存量建設用地的情況下,可使用新增建設用地。
四是優化用地審批手續。對符合條件的鄉村振興產業項目,簡化設施農業用地備案和用地預審與選址手續,如用地主體利用本人承包經營的土地從事設施農業建設的,無需簽訂用地協議。對于適用簡易審批的村莊建設項目,使用集體建設用地開展建設的,項目單位無須辦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同時,優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程序,在申請農用地轉用時可同步提出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申請,進一步提高鄉村振興產業用地審批和使用效率。
二、特色亮點
一是分類支持鄉村振興產業項目合理選址。針對鄉村振興產業項目規模大小、依托資源的不同,分類支持項目用地選址。規模較大、工業化程度高、分散布局配套設施成本高的產業項目要進產業園區;具有一定規模的農產品加工項目要向縣城或有條件的鄉鎮城鎮開發邊界內集聚;直接服務種植養殖業的農產品加工、電子商務、倉儲保鮮冷鏈、產地低溫直銷配送等需要建設用地的項目,原則上應集中在村莊建設邊界內;對依托本地農業資源布局的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用地、鄉村振興初級加工產業用地等存在特殊選址要求的,可分類使用規劃機動指標或利用零星城鎮建設用地政策進行保障。
二是多環節給予鄉村振興產業項目支持。在規劃編制方面,支持已明確用地規模和布局的鄉村振興產業項目用地統籌納入縣鄉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完善城鎮開發邊界外的規劃管控規定,增強規劃管理彈性,提升規劃實施的可操作性。在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配置方面,要求各地安排不少于5%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保障鄉村重點產業和項目用地。同時,在安排省級統籌指標時予以傾斜支持。在集體建設用地方面,鼓勵各地探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創辦企業,引導企業依法使用集體建設用地。
三是注重部門協同合力推進鄉村振興產業發展。《若干措施》提出要注重各類規劃的相互銜接配合,發揮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鄉村振興產業類專項規劃和國土空間規劃的互補作用,共同推進鄉村振興產業發展。各行業主管部門根據職能做好產業項目管理工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行業主管部門確定的項目類型,分類做好項目用地服務保障工作。各相關部門加強協作配合,強化監管,防范并及時查處鄉村振興產業用地方面可能出現的各類違法違規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