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通過地市級城投債面板數據實證分析得出:一是從全國整體上來看,城投債發行規模與地方債務績效之間存在著顯著的倒“U”型關系,城投債的發行會提升債務績效,但當超過某一節點時,這種作用將會被抑制,產生負向影響。上述實證結果在添加控制變量和更換被解釋變量后均不會影響其顯著性,說明模型結果具有一定的穩健性。二是從分地區的異質性分析結果顯示,東部地區城投債發行規模與地方債務績效二者之間的關系更為顯著,前者對后者的促進作用更大,抑制作用更小。而在中部和西部地區,城投債發行規模似對提升當地債務績效作用不明顯,反而呈現負相關關系。

依據以上研究結論,對于城投債規模和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問題的化解,本文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促進城投債標準化建設
標準城投債,其發債主體是經監管部門嚴格審視,具備公開發債的資質,所以償債能力較強。較之非標準城投債,其在市場上公開交易,信息披露更為充分,流動性更強,時限安排亦更具靈活性。交易雙方在此基礎上,互信互利,構建起穩固關系,從而更有利于信用風險的防控。
二、亟須推動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市場化轉型
推動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市場化轉型,需理清政企關系,由“做完再說”轉向“算完再做”。如此一來,地方政府將不再是金融資源之“抓手”,而是應成為合理運用金融資源之“幫手”。此舉旨在有效約束地方政府對融資平臺的不當干預,推動其市場化運作,改善其運營狀況,并增強其“造血”功能。更為重要的是,市場化改革需擺脫平臺負債“剛性兌付”的預期,允許不良資產的正常清算,防止長期性的隱性擔保滋生出系統性風險,威脅到金融穩定。
三、健全地方政府債務管理體系
防范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應從最根本之處著手,即從地方政府債務管理體系入手。此舉旨在規范地方政府財政收支與預算管理:一是通過科學編制費用預算系統,最大程度地整合地方政府負債,明確其償還等狀況;二是提高信用評級體系的公開透明度,增加信息披露頻次,以實現債權債務信息之對稱;三是建立地方政府負債規模風險預警機制,以防止因信息披露不及時而引發突發性風險。(作者:孟祥冉,達潭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