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依托信息化技術開展遠程醫療服務,是提高基層醫療服務水平,解決基層和邊遠地區人民群眾看病就醫問題的有效途徑之一。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衛生事業發展“十二五”規劃》和《國務院關于促進信息消費 擴大內需的若干意見》等文件都對此提出了明確要求。
2010年以來,中央財政投入8428萬元,支持22個中西部省份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立了基層遠程醫療系統,并安排12所原衛生部部屬(管)醫院與12個西部省份建立高端遠程會診系統,共納入12所原部屬(管)醫院、98所三級醫院、3所二級醫院和726所縣級醫院,有力推動了遠程醫療的發展。根據我委2013年的統計,全國開展遠程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共計2057所。
隨著遠程醫療服務的廣泛應用,國家層面需要對遠程醫療的管理規范、實施程序、責任認定、監督管理等作出明確規定,以促進其健康發展。原衛生部1999年1月4日印發的《關于加強遠程醫療會診管理的通知》(衛辦發〔1999〕2號),主要規范的是遠程會診管理。隨著技術的進步,遠程醫療服務的范圍已經有了很大擴展,遠程病理診斷、遠程影像診斷、遠程監護等新的遠程醫療服務項目得到比較廣泛的應用,原有的管理要求已經不能適應當前遠程醫療服務發展的實際要求。為推動遠程醫療服務持續健康發展,優化醫療資源配置,實現優質醫療資源下沉,國家衛生計生委制定了《關于推進醫療機構遠程醫療服務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二、主要內容
《意見》分為4個部分,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積極推動遠程醫療服務發展。
地方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將遠程醫療服務體系建設納入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積極協調同級財政部門為遠程醫療服務的發展提供相應的資金支持和經費保障,協調發展改革、物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為遠程醫療服務的發展營造適宜的政策環境。
(二)確保遠程醫療服務質量安全。
一是明確了遠程醫療服務的定義和內容:一方醫療機構邀請其他醫療機構,運用通訊、計算機及網絡技術,為本醫療機構診療患者提供技術支持的醫療活動。其項目主要包括:遠程病理診斷、遠程醫學影像診斷、遠程監護、遠程會診、遠程門診、遠程病例討論等。
二是要求醫療機構在開展遠程醫療服務過程中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信息標準和技術規范,確保醫療質量安全,維護患者合法權益。非醫療機構不得開展遠程醫療服務。
(三)完善遠程醫療服務流程。
一是要求開展遠程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具備相應的診療科目及人員、技術、設備、設施條件,簽訂遠程醫療合作協議,約定遠程醫療流程、權利義務、醫療損害風險和責任分擔等事項,并取得患者知情同意。
二是要求開展遠程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完善遠程醫療服務流程,并認真做好組織實施。醫療機構要按照病歷書寫及保管有關規定共同完成病歷資料。
(四)加強遠程醫療服務監督管理。
一是要規范機構名稱。未經國家衛生計生委核準,任何開展遠程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及其他指代、暗含全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含義的名稱。
二是要控制安全風險。醫療機構在開展遠程醫療服務過程中,主要專業技術人員或者關鍵設備、設施及其他輔助條件發生變化,不能滿足遠程醫療服務需要,或者存在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隱患,以及出現與遠程醫療服務直接相關嚴重不良后果時,須立即停止遠程醫療服務并按規定報告。
三是要加強日常監管。地方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存在遠程醫療服務相關的醫療質量安全隱患或者接到相關報告時,要及時組織對醫療機構遠程醫療服務條件的論證,經論證不具備遠程醫療服務條件的,要提出整改措施,在整改措施落實前不得繼續開展遠程醫療服務。
四是要依法依規處理。在遠程醫療服務過程中發生醫療爭議時,由邀請方和受邀方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雙方達成的協議進行處理,并承擔相應的責任。醫務人員直接向患者提供遠程醫療服務的,由其所在醫療機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相應責任。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開展遠程醫療服務過程中,有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此外,醫療機構之間運用信息化技術,在一方醫療機構使用相關設備,精確控制另一方醫療機構的儀器設備(如手術機器人)直接為患者進行實時操作性的檢查、診斷、治療、手術、監護等醫療活動,其管理辦法和相關標準規范由我委另行制定。醫療機構與境外醫療機構之間開展遠程醫療服務的,參照本意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