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從建設服務型政府、建立企業發展保障機制、規范行政執法等多個方面對河北省營商環境進行規范,將優化營商環境納入法律框架之下,其中“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決策、依法行政,嚴格規范執法行為,營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環境。”明確要求“依法決策、依法行政,嚴格規范執法行為”。
那么自2018年1月8日起,對輕易貸進行的長達1年9個月(至今未結束)的審查,是否符合《條例》的有關規定呢?
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應當實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依法向社會公開有關行政執法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行政機關應當實行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通過文字、音像等方式,對行政執法行為記錄并歸檔,實現全過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行政機關應當實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在作出重大執法決定前,應當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行政執法檢查,應當編制年度行政執法檢查計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開。
自2018年1月8日起,河北省金融辦牽頭,超過1年9個月之久的多部門、長時間、不間斷的數百人次到我公司檢查,至今沒有給我公司和社會公眾任何結論,耗費了大量的國家行政資源,干擾了企業的正常運營。
在對我公司進行全面審查時,各級金融辦是否按照《條例》中的要求,編制了年度行政執法檢查計劃,并向社會公開?是否依法向社會公開過有關對于我公司的行政執法信息?在作出整個網貸行業“一刀切”重大執法決定前,是否進行了法制審核?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行重大決策事項公示和聽證制度,拓寬公眾參與政府決策的渠道。
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應當通過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聽取市場主體意見建議,對合理的意見建議應當予以采納。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市場主體自愿投資的經營行為,涉及市場準入的領域和環節,實行負面清單制度。
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明確禁止、限制規定以外的企業投資項目,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行備案制,允許各類市場主體平等進入。
河北省金融辦要求河北省內網貸平臺在7月底前全部“一刀切”完成清退的決定,涉及上百億的資產,涉及十幾萬的家庭,對于河北省金融行業來說,毫無疑問屬于重大決策事項,這樣的重大決策事項,是否依據《條例》要求,進行過公示和聽證?是否按照《條例》要求,遵循了“對市場主體自愿投資的經營行為,涉及市場準入的領域和環節,實行負面清單制度”,強制“一刀切”,是自愿經營行為嗎?
國家監管部門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2018年12月19日發布的“整治辦函[2018]175號”《關于做好網貸機構分類處置和風險防范工作的意見》中明確了“細化政策,分類實施的工作要求”和“積極引導部分機構轉型為網絡小貸公司、助貸機構或為持牌資產管理機構導流等”疏導措施。
在《河北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有法可依,國家監管部門有規可循的前提下,河北省金融辦對符合“一個辦法三個指引”的平臺沒有任何公示、聽證流程,強制采取“一刀切”清退政策,是依法行政嗎?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和落實促進小微市場主體發展的有關公共服務政策、措施,鼓勵金融企業擴大對小微市場主體的融資、貸款規模,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對小微市場主體融資、貸款給予擔保費補助以及貼息。
輕易貸自成立之初,就定位于服務全國小微民營實體企業,服務小微企業3萬余家,符合國家普惠金融戰略,符合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產業政策,符合國家行業監管部門出臺的“一個辦法三個指引”的全部合規要求,按照《條例》要求,難道不應該被鼓勵和支持,反而被強制要求清退?這樣做,是“落實促進小微市場主體發展”之舉嗎?
第十一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拒絕、推諉、拖延履行法定職責。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營造企業家健康成長環境,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發揮企業家作用,依法保護企業家自主經營權,促進企業家公平競爭、誠信經營。
作為年納稅上億元的民營企業,我們始終服務小微民營實體企業,沒有開展過非法集資、高利貸、套路貸、校園貸等不合法合規業務,懇請相關部門按照《條例》“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應當實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依法向社會公開有關行政執法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及“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拒絕、推諉、拖延履行法定職責”要求,對輕易貸長達1年9個月的審查向社會公開,并做出結論,依法依規給予我們公開公正的營商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