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作為扎根于農業農村的融合型產業,是實現農業多功能性價值與游客體驗需求多元性精準對接的重要平臺,與的基本要求具有較好的耦合性,因而它的發展水平必然受到多方面的影響。
從“需求側”角度看,游客滿意度、出游意愿、消費者個體特征、消費動機等對休閑農業和鄉村旅游發展起到了明顯的驅動作用,其中需求方對休閑農業與鄉村旅游產品的感知評價是最為重要的因素。
概括來說,這些維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與生態宜居水平息息相關的,如自然資源、景觀特色、地方基礎設施及其附屬設施建設情況等;
二是與鄉村治理狀況、鄉風文明程度密不可分的,如村莊集體行動和組織領導能力、獲得政府干預和政策導向支持、存在古村落和文化遺產等;
三是與該產業規范性、產業融合度、產業興旺程度緊密聯系的,如是否為本地品牌的農產品、有機農業發展程度、是否為法人單位或是本地人經營等、要素投入、經營規模和經營策略等。
換言之,外來投資和本地鄉村振興程度都會對休閑農業和鄉村旅游的經營收益產生正向促進作用,因此不考慮若干維度上的本地鄉村振興程度,可能會高估外來投資的作用。
進一步地,由于休閑農業與鄉村旅游本身就是鄉村振興(特別是產業興旺)的一個重要體現,因而休閑農業與鄉村旅游發展基礎將影響外來投資所能發揮作用的大小。即在休閑農業與鄉村旅游發展水平越高的地區,外來投資者的“外來性”對其投資收益可能并不明顯,甚至會對其生產效率、經營質量帶來負面影響;相反,在休閑農業與鄉村旅游剛剛起步的地區,外來投資的經濟效果可能越好。
關于優化休閑農業、鄉村旅游用地政策: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15條問與答。
1問:高速公路建設可以臨時占用基本農田嗎?
因基本農田密度較大,高速公路在實際施工過程中,引道、拌料站、棄土場等確實無法避免的需要臨時使用基本農田的,可否由有關市、縣統一報省廳批準,并報部備案,臨時用地使用完成后,組織復墾,復墾好土地交還原集體經濟組織?
答:建設項目應合理優化工程設計,盡量減少或避免因工程施工需要臨時占用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對于經充分論證、無法避讓確需臨時占用基本農田的,考慮到國家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為嚴格基本農田占用的監督管理,需由省級國土資源部門批準并報原國土資源部(現自然資源部)備案。臨時用地使用完成后,建設單位應按經批準的土地復墾方案及時組織復墾,確保被壓占破壞土地恢復原土地使用現狀。
2問:鐵路建設臨時用地是否允許占用基本農田?
鐵路建設臨時用地是否允許占用基本農田?若允許占用基本農田,臨時用地手續由哪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在辦理批準手續時有什么要求?
答:第一,鐵路等重點建設項目應合理優化工程設計,盡量減少或避免因工程施工需要臨時占用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對于經充分論證確需臨時用地的,要按照《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監督審核建設單位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安排土地復墾經費,并切實做好對農民的補償。
第二,臨時用地無法避讓確需臨時占用基本農田的,考慮到國家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為嚴格基本農田占用的監督管理,原則上由省級國土資源部門批準。
第三,臨時用地使用完成后,應按經批準的土地復墾方案及時組織復墾,確保被壓占破壞土地恢復原土地使用現狀。
3問:基本農田是否可以種植花卉發展旅游?
我是一名基層國土資源局的工作人員,我所在的地區為國家級貧困縣,黨的十九大提出了鄉村振興戰略,部里也出臺了《關于深入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做好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用地保障的通知》(國土資規[2017]12號),大力支持農村發展,該通知第六條中規定:鼓勵土地復合利用。圍繞農業增效和農民增收,因地制宜保護耕地,允許在不破壞耕作層的前提下,對農業生產結構進行優化調整,仍按耕地管理。請問,如果是基本農田,是否允許在不破壞耕作層的前提下,種植觀賞性花卉,發展鄉村旅游?
答:《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國土資源部關于全面實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的通知》(國土資規[2018]1號)規定,對永久基本農田進行農業結構調整的要合理引導,不得對耕作層造成破壞;禁止以設施農用地為名違規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建設休閑旅游、倉儲廠房等設施。
4問:國營農場土地是不是基本農田?
答:依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基本農田是指按照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耕地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嚴格管理:(一)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三)蔬菜生產基地;(四)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國營農場土地符合上述條件的,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劃為基本農田。
5問:基本農田可以種植葡萄嗎?
答:基本農田種葡萄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簡稱《承包法》)。《承包法》規定承包方承擔“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的義務,“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等義務。在基本農田上種葡萄不屬于非農建設。《承包法》還明確承包方“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的權利。
原國土資源部(現自然資源部)等七部委《關于進一步做好基本農田保護有關工作的意見》(國土資發〔2005〕196號)提出“基本農田上的農業結構調整應在種植業范圍內進行”,而根據農業部意見,葡萄應在種植業范圍之內。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基本農田的主要功能是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在基本農田進行農業結構調整、沒有造成耕作層嚴重破壞的,根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作為可調整地類按照耕地進行管理,可以保持現狀,繼續作為基本農田加以保護。對造成基本農田耕作層嚴重破壞的,應依法按要求立即停止和糾正。
6問:光伏用地占用農用地可否在基本農田上開展?
為響應國家節能減排政策號召,實現可持續發展,我們目前正投資開發建設“光伏+農業”,即農光互補項目。依托農業大棚,上方發電,下方種植農作物,一地多用,不荒廢不固化不改變土地性質。想咨詢一下,這樣的項目可否在基本農田上開展呢?
答:按現行政策,光伏用地占用農用地的,包括占用設施農業、農業大棚,均應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依法不得占用基本農田。具體政策請向當地國土資源部門咨詢。
7問: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應怎么處罰?
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或苗圃應該怎么處罰,用法律上的哪個條款?
答:《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規定: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占用基本農田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活動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復原種植條件,處占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問:基本農田能不能用于電力公司建設變電站?
基本農田能不能用于電力公司建設變電站?征地手續必須由哪里批準?如果征地單位在未告知基本農田使用者的情況下就開始施工,群眾在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反應后且無果,群眾是不是可以自行拆除基本農田上的正在建設中的圍墻并恢復地貌、恢復耕種?
答:依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規定,只有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可以占用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征收土地的,必須經國務院批準。
9問:征用基本農田用于交通水利建設是否合法?
請問征用農村基本農田用于非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項目是否合法?
答: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有關規定,除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外,其他非農業建設一律不得占用基本農田。
10問:小麥高產示范田是基本農田嗎?
小麥高產示范田是不是基本農田?省政府可不可以審批并征收用于城鎮化建設?
答:基本農田和基本農田保護區應按照規定程序劃定確認。征收除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和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以外的土地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
11問:請問基本農田上是否可以種植草坪?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請問是否可以在基本農田上種植草坪(草坪用于銷售,主要用于市政、小區綠化等)呢?
答:《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57號)第十七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活動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國務院關于堅決制止占用基本農田進行植樹等行為的緊急通知》(2004年3月20日國發明電1號)規定:凡在基本農田上進行植樹造林(包括種植速生豐產林)、挖塘養魚、綠色通道和城市綠化隔離帶建設的必須立即停止和糾正。原國土資源部(現自然資源部)等七部委《關于進一步做好基本農田保護有關工作的意見》(國土資發〔2005〕196號)規定:“基本農田上的農業結構調整應在種植業范圍內進行”并且“不準在基本農田內挖塘養魚和進行禽畜養殖,以及其他破壞耕作層的生產經營活動”。種植草坪會對耕作層造成嚴重破壞,按照有關規定,不應在基本農田上種植草坪,有關行為應當禁止。
12問:在基本農田上實施稻魚、稻蝦、稻鱉綜合立體養殖是否算破壞基本農田?
從2016開始,農業部就對新型的養殖方式鼓大加勵和扶持,但落實到地方就比較滯后,沒有相關文件下發,導致老百姓一直不敢轉換經營方式,導致人均收入一直提升不上去。比如說稻魚、稻蝦、稻鱉綜合立體養殖。但原有是種植水稻的基本農田,一旦開展上述所講的各種養殖,勢必會要堆埂(防逃和防汛)和挖1米多深,寬4米左右的內環形溝進行水產養殖套養。但在轄市區的國土部門是找不到這樣的文件的,讓老百姓怎么去實施不算違法,不算破壞耕地。如果這樣算違法,農業部鼓勵的各種提高農民收入的政策就就跟國土相關法律相違背,請問有沒有具體文件可以參考呢?
答: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三條,基本農田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利用、用養結合、嚴格保護的方針。根據第十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在基本農田上實施稻魚、稻蝦、稻鱉綜合立體養殖,應當以不破壞基本農田為前提。
13問:在基本農田里搞苗圃培育苗木可以嗎?
在基本農田里搞苗圃培育苗木(如黑松、五角楓、小蘋果苗)可以嗎?如里不允許,如何對這種行為進行處理?
答: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占用基本農田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活動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復原種植條件,處占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參照上述規定處理。
14問:因工程施工需要臨時占用部分基本農田可以嗎?
在建中的高速公路,因建拌料站、簡易棚宿舍、大型預制件橋梁等,需臨時占用部分基本農田可以嗎?
答:建設項目應合理優化工程設計,盡量減少或避免因工程施工需要臨時占用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對于經充分論證、無法避讓確需臨時占用基本農田的,考慮到國家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為嚴格基本農田占用的監督管理,需由省級國土資源部門批準。臨時用地使用完成后,建設單位應按經批準的土地復墾方案及時組織復墾,確保被壓占破壞土地恢復原土地使用現狀。
15問:占用基本農田建廠區是否合法?
我是一位農民的兒子,代替家中老父親咨詢一下關于占用基本農田建廠的一些規定,以及未經基本農田使用者同意的情況下開工建設廠區是否合法。
答:關于占用基本農田的規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基本農田保護區經依法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或者占用。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占用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專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須經國務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