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3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關于《城鄉冷鏈和國家物流樞紐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本次修訂征求意見稿與《城鄉冷鏈和國家物流樞紐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發改經貿規〔2021〕817號)相比,主要是“支持范圍和補助標準”有多處不同,具體如下:

“第三條”的變化
◆ 在物流基礎設施補短板項目方面,新增“國家級示范物流園區”。

◆ 在冷鏈物流設施項目方,將“肉類屠宰加工及流通的冷鏈物流設施項目(不含屠宰加工線等生產設施)”變更為“冷鏈集配中心項目”。

◆ 新增“城郊大倉基地項目”板塊。具體為“重點支持城郊大倉基地內的公共性、公益性補短板設施項目建設,包括高標準公共倉儲、分撥配送設施新建、改擴建及智能化改造項目等?!?/p>

“第四條”的變化
擬申報項目的進度新增了“擬建或在建項目”,刪除了“申報時項目實際完成投資比例原則上不超過70%”,不予以支持的情況新增“主體工程已完工”。

“第五條”的變化
單個項目補助金額由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調整為“最高不超過3000 萬元”。
附件:《城鄉冷鏈和國家物流樞紐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
城鄉冷鏈和國家物流樞紐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
(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城鄉冷鏈和國家物流樞紐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以下簡稱“本專項”)管理,提高投資效率效益,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 712 號)等相關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專項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實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以下簡稱“省級發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業等為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要求,負責本地區、本系統的項目儲備、申報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圍和補助標準
第三條 本專項重點支持以下項目建設:
(一)物流基礎設施補短板項目。重點支持已納入年度建設名單的國家物流樞紐、國家骨干冷鏈物流基地和國家級示范物流園區內的公共性、基礎性設施補短板項目,包括多式聯運轉運設施項目,高標準公共倉儲設施新建、改擴建及智能化改造項目,保稅倉儲設施項目,公共物流信息平臺和信息化提升項目等。
(二)冷鏈物流設施項目。重點支持冷鏈集配中心項目,公共冷庫新建、改擴建、智能化改造及相關配套設施項目。
(三)城郊大倉基地項目。重點支持城郊大倉基地內的公共性、公益性補短板設施項目建設,包括高標準公共倉儲、分撥配送設施新建、改擴建及智能化改造項目等。
(四)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需要支持的其他物流基礎設施項目。
第四條 擬申報項目應為擬建或在建項目,并按照相關規定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程序(政府投資項目應完成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初步設計審批),取得土地、規劃、環評等前期手續。
項目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未依法獲得審批(核準、備案)和相關前期手續;
(二)主體工程已完工;
(三)已獲得其他中央財政性資金支持;
(四)項目單位被依法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第五條 單個項目補助比例原則上不超過項目按本辦法第八條核定投資的 30%,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3000 萬元。
第三章 項目申報審核和計劃下達
第六條 匯總申報單位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工作要求,按照集中力量辦大事、急事、難事的原則,篩選符合本專項支持方向、各方面建設條件成熟的項目,指導項目單位編制資金申請報—3—告,并組織做好項目申報工作。
第七條 省級發展改革委應結合地方財政承受能力、政府投資能力和本地區建設需求合理申報投資計劃。脫離當地實際、其他建設資金不落實、無法如期完工的不得申報。
第八條 項目匯總申報單位對擬申報項目進行嚴格審查,并對審查結果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重點包括:
(一)申報項目是否符合支持范圍;
(二)是否獲得其他中央財政性資金;
(三)項目單位是否被依法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四)申報投資是否符合安排標準;
(五)項目是否完成審批(核準、備案)和相關前期手續;
(六)項目是否落實除擬申請本專項之外的其他資金;
(七)項目單位和監管單位“兩個責任”填報是否規范等;
(八)對計劃新開工項目,要重點審核前期工作條件是否成熟,確保如期開工建設;對在建項目,要重點審核各項建設手續是否完備;
(九)組織專家對每個項目進行評審,核定符合本專項支持范圍的投資規模。
第九條 匯總申報單位應在本專項當年投資計劃申報時限內,及時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申報請示文件和資金申請報告。請示文件中應明確每個項目的項目單位(法人)和項目責任人、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和監管責任人,并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進行報備。其中,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原則上是項目直接管理單位(對項目單位財務或人事管理行使管理職責的上一級單位),沒有直接管理單位的則為當地行業主管部門。監管責任人由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派出,是日常監管的直接責任人。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對項目申報、建設管理、信息報送等履行日常監管職責。
第十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結合實際情況,通過投資咨詢委托評估信息管理系統或直接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匯總申報單位報送的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審核,并結合上年度項目管理、監督檢查、審計等情況,統籌平衡后研究形成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和績效目標。本專項投資計劃原則上安排到具體項目。
第十一條 匯總申報單位收到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和績效目標后,應按照規定時限轉發下達,并及時在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中開展項目調度。
第十二條 本專項下達的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可采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或貸款貼息等方式安排,具體安排方式在下達投資計劃時予以明確。
第四章 項目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項目的財務管理按照財政部門有關管理規定執行。除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之外的項目建設所需其他資金,應及時足額到位。相關中央管理企業、省級發展改革委要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資金撥付工作,確保中央預算內投資和其他資金按期撥付。嚴禁轉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預算內投資。
第十四條 相關中央管理企業、省級發展改革委應組織有關部門和項目單位,通過自查、現場督察、在線監管等多種方式,加大對前期工作程序、轉發(分解)計劃、項目落地實施、建設資金落實、計劃執行進度等關鍵環節,以及績效目標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協調解決項目建設中存在的問題,加快項目建設進度,確保項目建設質量。要切實履行信息填報、管理督導責任,督促項目單位及時調度項目實施進展情況,每月10 日前在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填報已支持項目開工情況、投資完成情況、工程形象進度等數據,并加強數據審核,確保數據準確。
第十五條 項目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政策要求,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采購制度、工程監理制度、竣工驗收制度,不得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降低建設標準。項目完成后,項目單位應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做好竣工驗收工作,按程序及時將驗收結果報相關中央管理企業或省級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十六條 相關中央管理企業、省級發展改革委要加大監督檢查、評估督導等工作力度,督促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和監管責任人切實履行日常監管職責。對當年投資計劃項目,應至少開展一次現場檢查。對監督檢查、評估督導等發現的問題要逐項督促整改,其中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十七條 項目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審計、監察、財政等部門依據職能分工進行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與項目有關的文件資料和情況,不得銷毀、隱匿、轉移、篡改、偽造或者無故拖延、拒絕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有關規定加強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管理,不定期抽查項目建設情況,并積極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審計、檢查等工作。第
十八條 本專項已下達的年度投資計劃原則上不得調整。如因建設主體、建設內容、建設規模、總投資等發生重大變更或因某些原因導致項目無法實施、確需調整投資計劃的,匯總申報單位應及時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調整請示文件,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程序調整。對涉及投資計劃調整的項目,及時在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中進行調整并開展調度。
第十九條 對存在以下問題的匯總申報單位或項目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可根據情節,采取通報、約談相關中央管理企業和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人、責令限期整改、在一定時期和范圍內不再受理其報送的資金申請報告、取消或核減下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規模等措施。
(一)項目未按時開工、建設進度和績效目標執行不及預期、超期未完工的;
(二)項目申報、審核、分解下達年度計劃出現嚴重失誤的;
(三)項目調度不及時、重大項目庫數據填報失誤的;
(四)項目問題整改工作不力或整改措施不到位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條 對存在以下問題的匯總申報單位或項目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可采取責令整改、暫?;蛲V箵芨?、收回中央預算內補助資金、在一定時期和范圍內不再受理其報送的資金申請報告、取消或核減下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規模等措施。同時,可視情節輕重提請或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投資補助資金的;
(二)轉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資補助資金的;
(三)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原《城鄉冷鏈和國家物流樞紐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發改經貿規〔2021〕817 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