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試點工作的政策依據是什么?
答:根據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印發《關于完善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試點工作的通知》(國科發火【2011】90號)文件的規定開展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試點工作。
2.北京市在執行《試點通知》時還需參照哪些文件要求?
答: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以下簡稱示范區)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在工作組織、認定程序等方面的具體要求,依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認定辦法》)、《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簡稱《工作指引》)和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印發的《北京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實施方案》的相關規定執行。
3.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試點政策的實施范圍?
答:試點工作認定的企業應為在示范區內設立的企業。
4.注冊在示范區外的企業可否享受高新試點政策?
答:不可以。示范區外的企業仍按照現行《認定辦法》執行。
5.示范區內注冊不足一年的企業能否申報?
答:示范區內注冊滿半年不足一年的企業,符合《試點通知》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中關村示范區試行)》及《認定辦法》中科技人員與研發人員所占比例的規定,且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支出總額20 %以上的,可申請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發藍底證書,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一年,不享受稅收優惠。
6.示范區內注冊滿半年不足一年的企業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時須提交哪些申請材料?
答:(1)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以及研發人員占企業職工的比例說明;
(4)經具有資質并符合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認定辦法》相關條件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自成立之日至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上一月度研究開發費用專項審計報告;
(5)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現金流量表);
(6)技術創新活動證明材料,包括知識產權證書、獨占許可協議、生產批文、新產品或新技術證明(查新)材料、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市級以上科技計劃立項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7.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試點對技術領域的規定與《認定辦法》中對技術領域的規定有無變化?
答:領域范圍仍為:電子信息技術;生物與新醫藥技術;航空航天技術;新材料技術;高技術服務業;新能源及節能技術;資源與環境技術;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在具體領域內容上稍有調整,詳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中關村示范區試行)》。
8.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試點中對知識產權有何新要求?
答:示范區內高新技術企業試點工作在現有《工作指引》的基礎上補充完善了“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內容。在《工作指引》五(一)中,增加反映創新成果的“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經審(鑒)定的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防專利、技術秘密”作為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相應地,對《工作指引》六(二)1的A選項調整為“A.6項,或1項發明專利、植物新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防專利、技術秘密;在《工作指引》六(二)2的〔說明〕1中增加“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防專利、技術秘密”。
9.知識產權是否仍需以獲得證書為準?
答:根據《試點通知》,知識產權以獲得授權證書或授權通知書并能提供繳費收據(企業應在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一年內提供授權證書,否則應補繳稅款)為準。
10.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試點中對指標的測算依據有何新要求?
答:對《工作指引》六(二)“各單項指標的測算依據”進行調整完善。以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原則,在認定組織工作中發揮技術專家的技術專長,對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的水平、科技研發及成果轉化能力進行評價;科技研究開發管理水平、企業總資產和銷售額增長率指標由認定機構組織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