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項債券作為一種重要的政府融資工具,在推動地方基礎設施建設和經濟發展方面發揮著關鍵作用。然而,其資金使用有著明確的規范和限制。一方面,并非所有項目都能合法合規地使用專項債券資金,了解哪些項目不能使用專項債券資金,有助于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合理規劃資金使用方向,避免違規操作帶來的風險。另一方面,專項債券資金在基礎設施建設領域有著廣泛的應用,明確其能否用于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具體適用的范圍和條件,對于充分發揮專項債券的效能、推動地方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中機院爭資立項小組將分別針對這兩個方面進行深入探討,以期為相關從業者和關注者提供有益的參考。
哪些項目不能用專項債券資金?
專項債券資金不能用于以下項目:
無收益項目
- 完全無收益的項目:專項債券資金需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項目,完全無收益的項目無法確保資金償還,因此被禁止使用專項債券資金。
房地產相關項目
- 除保障性住房、土地儲備以外的房地產開發:專項債券資金不能用于一般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但允許用于土地儲備和收購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
競爭性產業項目
- 一般競爭性產業項目:專項債券資金不得投向一般競爭性產業領域。一般競爭性產業是指市場能夠有效配置資源、供需平衡、競爭充分,且不存在足以影響價格的企業或消費者的產業領域。(注:特殊情況說明:鼓勵安排專項債券支持前瞻性、戰略性新興產業,但僅限用于基礎設施建設。)
形象工程和政績工程
- 形象工程和政績工程:包括巨型雕塑、過度化的景觀提升和街區亮化工程、文化慶典和主題論壇場地設施等,這些項目往往缺乏實際效益,不符合專項債券資金的使用要求。
樓堂館所
-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技術用房:包括黨校(行政學院)、培訓中心、行政會議中心、干部職工療養院等,這些項目不屬于專項債券資金支持的范圍。
經常性支出
- 人員工資、養老金及單位運行經費等:專項債券資金依法不得用于經常性支出,如發放工資、養老金及支付單位運行經費、債務利息等。

專項債券資金能否用于基礎設施建設?
專項債券資金可以用于基礎設施建設。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優化完善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管理機制的意見》,專項債券資金的使用有以下規定:
- 實行專項債券投向領域“負面清單”管理,未納入“負面清單”的項目均可申請專項債券資金。
- 在專項債券用作項目資本金范圍方面實行“正面清單”管理,將包括新興產業基礎設施、傳統基礎設施安全性及智能化改造等納入專項債券用作項目資本金范圍。
從具體應用來看,專項債券資金常用于交通、能源、水利等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為有關項目提供較低成本且較長期限的資金來源。例如,廣東省2024年已安排超800億元專項債券資金作為重大項目的資本金,積極支持鐵路、收費公路、機場、水利等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加快建設。
中機院根據專項債券及超長期特別國債政策趨勢,結合各單位項目謀劃需求開展專項債申報工作,如專項債種類選擇、項目篩選及包裝策劃、專項債券項目實施方案及申報材料等咨詢服務建議,以提高項目申報質量和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