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莊規劃是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中城鎮開發邊界外鄉村地區的詳細規劃,是整合原村莊規劃、村莊建設規劃、村土地利用規劃、土地整治規劃等形成的“多規合一”的法定規劃,是鄉村地區開展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活動、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核發鄉村建設項目規劃許可、進行各項建設等的依據。
為指導地方有序推進“多規合一“實用性村莊規劃編制工作,中央及各部委相繼印了相關政策、文件;中機院鄉村振興規劃所將中央及各部委已經印發實施的相關政策、文件匯總如下,以便大家查閱。
1、2021年6月18日,《關于加快農房和村莊建設現代化的指導意見》,實施鄉村建設行動的部署要求,加快推進農房和村莊建設現代化,提高農房品質,提升鄉村建設水平。
2、2021年3月22日,《關于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意見》指出要進一步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推動鄉村全面振興。
3、2021年3月12日,“十四五”規劃遠景綱要提出四大方向:①提高農業質量效益和競爭力,②實施鄉村建設行動,③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④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
4、2021年2月25日,鄉村振興局掛牌,統籌推進鄉村振興有關具體工作。
5、2021年1月4日,2021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民族要復興,鄉村必振興”。
6、2020年12月28日,中央農村工作會議提出把解決好“三農"問題作為全黨工作重中之重。
7、2019年6月17日,《關于促進鄉村產業振興的指導意見》對促進鄉村產業振興作出全面部署。
8、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于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做好“三農”工作的若干意見》(中發〔2019〕1號)
9、《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的若干意見》(中發〔2019〕18號)
10、《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的意見》
11、國務院《國務院關于促進鄉村產業振興的指導意見》(國發〔2019〕12號)
12、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的通知(中發〔2018〕1號)
13、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農村人居環境整治三年行動方案》
14、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公布《關于劃定并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的若干意見》
15、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中發〔2015〕34號)
16、中央農辦、農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等五部門聯合發布《關于統籌推進村莊規劃工作的意見》(農規發〔2019〕1號)
17、自然資源部印發《關于全面開展國土空間規劃工作的通知》自然資發〔2019〕87號
18、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加強村莊規劃促進鄉村振興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19〕35號)
19、自然資源部聯合農業農村部發布《關于加強和改進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1號)
20、國土資源部關于有序開展村土地利用規劃編制工作的指導意見(國土資規〔2017〕2號)
21、國土資源部關于支持深度貧困地區脫貧攻堅的意見(國土資規〔2017〕10號)
22、國土資源部關于用好用活增減掛鉤政策積極支持扶貧開發及易地扶貧搬遷工作的通知(國土資規〔2016〕2號)
23、《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抓好“三農”領域重點工作確保如期實現全面小康的意見》(2020年1月2日)
24、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的指導意見》(2019年6月)
25、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劃定落實三條控制線的指導意見》(2019年11月)
26、國務院關于落實《政府工作報告》重點工作部門分工的意見(國發〔2020〕6號)
27、農業農村部關于印發《全國鄉村產業發展規劃(2020-2025年)》的通知(農產發〔2020〕4號)
28、《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保障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資發〔2020〕128號)
29、《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農村亂占耕地建房“八不準”的通知》(自然資發〔2020〕127號)
30、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加強國土空間規劃監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20〕27 號)
31、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省級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指南》(試行)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20〕5 號)
32、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和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指南(試行)》的函(自然資辦函〔2020〕127 號)
33、《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開展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建設和現狀評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19〕38號)
34、《自然資源部 國家文物局關于在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和實施中加強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管理的指導意見》 2021年3月8日
35、中共中央 國務院 關于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的意見(2021年1月4日)
36、《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村莊規劃工作的意見》(自然資辦發〔2020〕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