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24日,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等三部委發布《關于開展2025年縣域充換電設施補短板試點申報有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提出2025年繼續開展縣域充換電設施補短板試點申報工作。中央財政將繼續安排獎勵資金支持開展相關工作。中機產城規劃設計研究院聯合相關充電樁龍頭企業,就《通知》內容要點進行以下解讀:
一、聚焦薄弱,加快補齊農村設施短板
隨著新能源汽車市場逐漸下沉,我國縣鄉地區充換電基礎設施制約瓶頸日益凸顯。
農村地區充換電基礎設施運營商盈利困難、社會資本投資積極性較低、公共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嚴重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新能源汽車在農村地區消費潛力的釋放。亟需按照問題導向,著力補齊農村地區薄弱環節,助力新能源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有效補齊農村地區充電設施布局短板,進一步釋放廣大農村地區新能源汽車消費潛力,2024年4月三部門聯合發布了《關于開展縣域充換電設施補短板試點工作的通知》,提出2024-2026年開展“百縣千站萬樁”工程。2025年2月,第二批縣域充換電設施補短板試點申報工作啟動,政策繼續支持縣域地區充換電設施建設。
二、加大支持范圍,試點政策再發力
相較于第一批試點,第二批試點支持省份范圍和試點縣總名額均有所擴大,計劃在26個省遴選75個試點縣開展試點工作(第二批名額分配表見附表1),2025年政策聚焦要點如下。
(一)優化申報條件
鼓勵聯合申報,市轄區可參與聯合申報。為拓展跨縣域充換電應用場景,暢通完善物流補能網絡,促進區域資源協調和融合發展,進一步加快縣域地區尤其是偏遠地區新能源汽車消費潛力釋放,加強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政策提出鼓勵兩個及以上的縣聯合申報試點,聯合試點縣占用一個試點縣名額,并作為整體共同完成試點任務及考核等相關工作。聯合試點縣應明確一個牽頭縣,由牽頭縣商其他參與縣統籌開展試點申報、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獎勵資金分配等工作。具備條件的市轄區可申報聯合試點縣,并做好與周邊省市縣的場景聯動。試點縣所在地級市2024年汽車保有量應不低于25萬輛。
(二)鼓勵新技術應用
對車網互動(V2G)技術給予實際支持。2024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將“開展新技術新產品新場景大規模應用示范行動”作為2025年重要任務之一。政策提出對試點地區具有明顯示范效應的V2G項目(試點地區V2G項目整體放電總功率原則上不低于140千瓦,試點期內總放電量不低于1.4萬kWh),可按照項目總功率除以120kW(向下取整)的3倍系數進行標準樁數量折算,折算的標準樁計入首次達到政策指標要求的年度(2024年通過備案的第一批67個試點縣可參照實施)。
(三)強化平臺監管
強調各省向清算平臺傳輸數據為直連數據。政策強調試點縣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應采用“直連”方式將運行數據實時上傳至清算平臺,并鼓勵“直連+互聯互通”方式雙通道傳輸。各省也可通過省級平臺向新能源汽車公共充換電基礎設施清算平臺傳輸直連數據。各省對試點縣數據真實性負責,通過平臺監控、實地核查等方式加大監督管理力度。三部門組織第三方機構適時對清算平臺數據進行抽查,一經發現數據作假問題,將給予取消該試點縣資格、追繳多撥付的獎勵資金、列入失信名單等處罰措施。為避免充換電設施建成后“曬太陽”,政策將利用率作為充電設施考核最重要的指標,為保持政策穩定性,年度考核指標要求與獎勵資金標準與2024年相同。
此外,政策進一步提出拓展重卡充換電等應用場景。考慮到電動重卡車輛在縣鄉地區的快速發展,政策要求進一步加強縣域充換電設施與農村公路等交通基礎設施及其沿線配套設施的銜接,拓展電動重卡充換電等應用場景,支持重卡加快電動化進程。
為保證部分地區試點工作順利進行,考慮給予有關地區一次實施方案調整的機會。政策提出試點縣原則上應嚴格按照實施方案推進試點相關工作,確因土地征用、電力改造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無法按照已備案的實施方案(含第一批試點縣)實施的,可在不減少充換電設施總數量(標準樁)和總功率目標的前提下,申請對實施方案中的建設場景、建設地點等內容進行結構性調整。
三、建議各方加強合作 積極開展試點申報工作
一是結合自身特點積極申報試點。 建議地方緊抓試點機遇,結合自身特點積極申報,不具備獨立申報能力的地區,可考慮與周邊區縣開展聯合申報。重點聚焦典型場景應用,開展充換電設施建設,開展大功率充電技術、V2G、“光儲充”一體化、換電等新技術新模式應用,優化完善政策措施及管理制度。建議試點縣加強與行業機構、大型企業的合作,合理布設充換電基礎設施,因地制宜布局新技術新模式,建立適合的試點方案。
二是加強政府引導與產業協同。試點地區制定完善、合理的充換電設施規劃方案,明確充換電設施區域線路布局、建設數量、年度計劃,工作思路、保障措施和職責分工等內容,并做好與國土空間規劃、電網規劃等規劃的緊密銜接。建議加強政府引導、產業協同,深化與行業智庫機構的溝通與協作,充分協調產業鏈各方資源,積極推動解決試點過程中有可能出現的問題,加快補齊充換電設施短板。
三是企業積極跟進,提供系統性方案。企業應全面深入理解試點政策對產品、技術等方面提出的要求及目標,結合試點地區發展需求,因地制宜提供產品、技術和服務等綜合解決方案,助力縣域充換電設施補短板試點工作開展。同時,積極促進充換電基礎設施新技術新模式應用,并協助政府做好相關創新模式的落地應用。
原文如下:

關于開展2025年縣域充換電設施補短板試點申報有關工作的通知
財辦建〔2025〕3號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交通運輸廳(局、委):
為加快補齊農村地區公共充換電設施短板,進一步釋放新能源汽車消費潛力,根據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以下簡稱三部門)《關于開展縣域充換電設施補短板試點工作的通知》(財建〔2024〕57號,以下簡稱《試點通知》),現就2025年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優化申報條件。鼓勵兩個及以上的縣聯合申報試點(以下簡稱聯合試點縣),并作為整體共同完成試點任務及考核等相關工作,聯合試點縣占用一個試點縣名額。聯合試點縣應明確一個牽頭縣,由牽頭縣商其他參與縣統籌開展試點申報及后續公共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獎勵資金分配等工作。具備條件的市轄區可申報聯合試點縣,并做好與周邊省市縣的場景聯動。試點縣所在地級市2024年汽車保有量應不低于25萬輛。
二、科學確定試點名額。2025年計劃支持75個試點縣。三部門根據地方當前新能源汽車和公共充換電設施發展狀況及未來潛力、地域面積、省內縣(縣級市)數量、當前財力狀況、2024年試點省公共充換電設施接入新能源汽車公共充換電基礎設施獎勵資金清算平臺(以下簡稱清算平臺)情況以及2024年績效考核結果等因素分配省級試點縣名額(見附件1)。
三、鼓勵新技術應用。對試點地區具有明顯示范效應的車網互動(V2G)項目(試點地區V2G項目整體放電總功率原則上不低于140千瓦,試點期內總放電量不低于1.4萬千瓦時),可按照項目總功率除以120千瓦(向下取整)的3倍系數進行標準樁數量折算,折算的標準樁計入首次達到政策指標要求的年度(2024年通過備案的第一批67個試點縣參照執行)。
四、強化平臺監管。試點縣公共充換電設施應采用“直連”方式將運行數據實時上傳至清算平臺,并鼓勵“直連+互聯互通”方式雙通道傳輸。各省可因地制宜搭建公共充換電設施平臺(以下簡稱省級平臺),清算平臺負責接收省級平臺傳輸的公共充換電設施直連數據,省級平臺需確保與試點縣公共充換電設施“直連”,以保證數據真實可靠。各省對試點縣公共充換電設施數據真實性負責,通過平臺監控、實地核查等方式加大監督管理力度。三部門組織第三方機構適時對清算平臺數據進行抽查,一經發現數據作假問題,將給予取消該試點縣資格、追繳多撥付的獎勵資金、列入失信名單等處罰措施。三部門通過材料審查、現場抽查等方式,并利用清算平臺對試點縣任務目標完成情況進行審核,具體年度考核指標及獎勵標準見附件2。
五、嚴格資金使用。中央財政獎勵資金專項用于支持縣域充換電設施補短板試點工作,由地方統籌用于支持試點縣公共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配電網改造以及能源信息管理等相關支出,不得用于其他國家級充換電設施建設應用推廣或試點示范等項目支持下的集中式公共充換電場站建設、集中式專用充換電場站建設、社區公共充換電設施共享,以及充換電網絡建設運營等工作。對于已享受超長期特別國債、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的公共充換電設施項目,不得重復申報本試點獎勵資金支持。
六、關于其他申報要求。各省應按照《試點通知》有關要求,組織試點縣編制試點申報實施方案(實施方案正文繼續按照《試點通知》附件1,實施方案附表按照本通知附件3)。進一步加強縣域充換電設施與農村公路等交通基礎設施及其沿線配套設施的銜接,拓展應用場景,并統籌考慮新增公共充換電設施與既有設施的空間布局,避免重復建設,有效提升利用率。試點縣可研究適當增加電動重卡充換電設施,支持重卡加快電動化。各省通過競爭性評審的方式擇優確定本省試點縣名單,并于2025年3月13日前將試點縣名單及試點實施方案按程序上報三部門備案,相關材料電子版一并上傳至清算平臺。
試點縣原則上應嚴格按照實施方案推進試點相關工作,確因土地征用、電力改造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無法完全按照已備案的實施方案(含第一批試點縣)實施的,可在不減少公共充換電設施總數量(標準樁)和實際總功率目標的前提下,申請對實施方案中的建設場景、建設地點等內容進行結構性調整,并由縣級人民政府具體說明調整必要性和調整內容等,同實施方案任務調整申請表(附件4)一并逐級報送至省級有關部門(相關材料電子版同步上傳至清算平臺)。省級有關部門應對調整方案出具明確意見,同試點縣實施方案調整申請一并報三部門進行備案審查,審查通過后試點縣參照實施。
本通知未作規定事項按照《試點通知》執行。
附件:1. 第二批試點縣分省名額分配數量
2. 第二批試點縣年度考核指標及獎勵標準
3. 試點實施方案編制大綱附表
4. 實施方案任務調整申請表
財政部辦公廳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25年2月20日
附表1:
第二批試點縣分省名額分配數量
序號 | 省份 | 分配名額 |
合計 | 75 |
1 | 黑龍江 | 每省分配1個名額 |
2 | 青海 |
3 | 新疆 |
4 | 吉林 | 每省分配2個名額
|
5 | 福建 |
6 | 廣西 |
7 | 重慶 |
8 | 寧夏 |
9 | 內蒙古 | 每省分配3個名額 |
10 | 遼寧 |
11 | 江蘇 |
12 | 浙江 |
13 | 河南 |
14 | 湖南 |
15 | 廣東 |
16 | 四川 |
17 | 貴州 |
18 | 陜西 |
19 | 河北 | 每省分配4個名額 |
20 | 山西 |
21 | 安徽 |
22 | 江西 |
23 | 山東 |
24 | 湖北 |
25 | 云南 |
26 | 甘肅 |
第二批試點縣分省名額分配數量

第二批試點縣年度考核指標及獎勵標準


試點實施方案編制大綱附表



試點實施方案編制大綱附表



實施方案任務調整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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