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指出農業供應鏈金融與數字技術結合的過程中,存在著資金供應短板明顯、數字化金融排斥嚴重、參與主體合法權益難以有效保障、征信體系不健全、數字金融監管失位等一系列問題。
(一)資金供應短板明顯
資金流是開展數字化農業供應鏈金融的基礎,貸款資金來源規模直接決定融資業務的上限。在已經形成的三種數字化農業供應鏈金融中,唯一不存在資金供應短板的是銀行主導型,但是如前文所述,這一模式目前并未完全落地,更大程度上是一種嘗試,真正已經開始實行的另外兩種模式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資金供應短板。同銀行主導型模式相比,核心企業主導型和電商平臺主導型的數字化農業供應鏈金融出資主體是互聯網金融機構和小額貸款公司。這兩類出資主體在國內運行的時間較短,存在資金來源有限和收集難度大兩方面的問題。
資金來源層面。互聯網金融機構資金來源以金融市場和同行拆借為主,本身就存在局限性。而目前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僅有股東繳納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不超過兩家銀行的融入資金三種類型。并且,對于來源于金融機構的資金,監管機構明確規定不得超過資本總額50%。收集難度層面,近年來,國家大力整治暴力催收、違法金融活動,各地方政府也相繼出臺治理政策,互聯網金融機構暴雷現象頻發。進入2020年,互聯網金融行業加速清出不合規平臺,全國實際運營的P2P網貸機構僅剩3家,可用于數字化金融信貸業務的資金進一步減少。與此同時,互聯網金融信貸企業社會化披露水平低,使得出資人在互聯網金融領域投資意愿降低,進一步加巨了企業資金收集難度。據統計,2018年互聯網金融信貸機構披露榜單中前60名的企業中,有37家企業沒有對運營項目風險評估結果進行披露,占比超過61.7%,超過 58% 的互聯網金融信貸機構沒有披露銀行資金存管及信息系統安全認證備案信息。
(二)參與主體合法權益難以有效保障
農業供應鏈金融數字化轉型并非簡單的一步走工程,而是“農業供應鏈金融+數字化”的復合工程。就現階段的農業供應鏈金融數字化轉型而言,擺在面前的一個現實問題是參與主體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對于農戶而言,在利益分配中常處于弱勢地位。農戶與核心企業參與數字化農業供應鏈金融的主要目的是獲得更多收益,二者之間的利益協調是其中關鍵。但是現實情況是農戶對農業核心企業具有較強的依賴性,在業務對接中常常處于被動狀態。這一特性使得農戶合法利益經常會受到核心企業壓榨。例如,在合同簽訂時,核心企業出于利益考量,會故意壓低農產品交易價格,而處于弱勢地位的農戶基本不具有討價還價的能力,只能接受不合理的合同內容。對于核心企業而言,農戶違約問題一直難以根治。盡管企業會通過簽訂合同的方式與農戶達成協議,但由于很多農戶對合同簽訂持謹慎態度,“過于”完善的事后追責條例反而會嚇退農戶。因此,現階段達成的多數協議約束性并不強,農戶違約現象依舊十分常見。農戶一旦發生違約,負責出資的金融機構會向作出擔保的農業核心企業追討本金及利息,而核心企業向農戶追償卻很難快速實現。由于缺乏明確的制度和條例對農戶違約行為進行約束,農業核心企業追究農戶的違約行為往往要花費巨大代價。相較于金融機構能夠從農業核心企業獲得補償,代作擔保的核心企業出現的損失卻難以得到有效彌補,其參與數字化農業供應鏈金融運行的積極性隨之降低。
(三)數字化金融排斥嚴重
本質上來看,農業供應鏈金融數字化轉型是數字技術同農業供應鏈金融領域的融合。數字技術加持下,原有農業供應鏈金融運作模式有所轉變,各主體對新模式接受度大小直接決定該模式是否具備可實施性。調研中國現階段三種數字化農業供應鏈金融實踐情況后發現,數字化金融排斥問題是影響推廣的重要因素。這種排斥來自于兩方面,一是模式自身存在的“門檻”性質。數字化農業供應鏈金融的實施依賴于數字基礎設施建設情況。包括移動終端、物聯設備、互聯網、基本公共網絡在內的基礎設施直接決定了哪些地區有條件實施,哪些地區實現“無門”。雖然目前農村地區的基建水平已經獲得極大提升,但具體到數字基建領域,除江蘇、浙江等幾個省份外,其他地區尚需推進。以5G為例,現階段主要普及的地區為一線城市,距離覆蓋廣大農村地區尚有一段距離。另外,數字化農業供應鏈金融運作過程中,實現了金融服務線上化與智能化,這就要求農戶具備對應的應用能力。然而我國部分農村地區農戶受限于教育水平,存在理解能力弱、適應性低、接受能力差等特點,難以及時有效地靈活掌握數字化農業供應鏈金融的操作步驟與服務,逐漸被“代溝式”淘汰。另外一種排斥則來自于農戶自身使用意愿不強。長期以來,農村地區形成的社會結構影響了農民的思維與行為,形成了對傳統金融服務的路徑依賴。即使傳統金融在農村實現普惠金融時成本高、覆蓋范圍有限,農民仍熱衷于接受傳統金融服務。并且,相比于借助數字化農業供應鏈金融融資,農民更加傾向于利用人際關系,通過社會熟人的關系獲得暫時性融資便利。換言之,數字化農業供應鏈金融在農戶中的接受度不高,低于傳統金融服務及熟人借貸模式,這也是農業供應鏈金融數字化轉型難開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征信體系不健全
過往農戶及小微農企之所以難以獲得融資,缺乏足夠抵押物、征信信息不健全是主要的兩大原因。農業供應鏈金融數字化轉型過程中,核心企業代作擔保的方式讓前一問題得到有效緩解,但征信信息的缺失問題依舊存在。由于缺乏部分貸戶的基本信用情況,金融機構難以快速做出最終放款決定。可以說,農村地區征信體系的缺失既有“頑疾”、亦有“新癥”。“頑疾”方面,一是農村地區征信服務不到位。受制于信用服務需求不足、信息采集難等因素,我國大多數農村地區并不具備足夠的市場化征信服務機構。二是信用評級制度不健全。多數農村地區在信用創建活動中存在信用評價指標不科學、評價組織體系不規范、信用評定“含金量”不足等問題。在已經應用的各種數字化農業供應鏈金融中,商業銀行、螞蟻金服等機構雖然會進行信用評級工作,但基礎數據的缺失使得其評級難以成體系運行。“新癥”方面,在數字化農業供應鏈金融中,數字足跡采集被當作側面評價農戶信用的重要手段,但由于農村地區的網絡購物、線上直播購物處于起步階段,可收集數據足跡不足。
(五)數字金融監管失位
任何一種金融服務的發展必須有與之相匹配的監管作支撐。數字化農業供應鏈金融發展正處于初始階段,針對性的監管還未完全成形。客觀來講,這種相對寬松的監管環境一定程度上使農業供應鏈的數字化轉型更加便捷,如目前并未對小額貸款公司與網商銀行資質做出硬性指標考核,二者均可作為出資方,有效緩解了資金來源的問題。但凡事均有兩面性,如果相應的數字金融監管遲遲無法到位,勢必會滋生大量的違法操作行為。而農民本身風險承受能力較差,對于數字化農業供應鏈金融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個人信息泄露、高利貸等現象相對來說也更加敏感與排斥。這樣一來,農業供應鏈金融數字化在農村地區的落實與實施也就會成為一紙空談。需要指出的一點是,盡管數字化農業供應鏈金融并未改變優化資金配置的本質,但由于整體流程的重塑及大量數字技術的應用,傳統監管手段已經無法發揮效用。一方面,監管機構對于業務追蹤監管存在障礙。數字化農業供應鏈金融的很多流程在線上完成,監管者無法確定參與者的身份及地理位置,即便能夠確定,相應平臺是否選擇披露有關信息也是一個問題。另一方面,數字化農業供應鏈金融專業性較強,對監管者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現場檢查、定期檢查等傳統方式已然無法滿足全天候實時交易趨勢。可見,農業供應鏈數字化轉型過程中,監管部門需要做好提前備案,快速形成能夠適應其特征的有效監管。(作者:胡曉峰)